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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利法施行細則』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之「行水區」定義有所出入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資源局 86.07.22. (86) 經水資一字第8600005470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22日
主旨:關於 貴委員對『水利法施行細則』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之「行水區」定義有
所出入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立法委員服務處八十六年五月廿八日八六立北經水字第五0一號函暨臺灣省
政府水利處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八六水政字第A865029020號函辦理。
二、『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係依『水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當子法與母法發生競合問
題時,應悉依『水利法』規定為之。
三、按臺灣省政府水利處函復略為: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內有關行水區條文之界定,與水
利法施行細則內之條文相同,皆為落實二堤間之河川管理,惟條文文字上有所異,故
臺灣省政府業將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款配合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四二條修
正為:「一、已築有堤防者為二堤之間之土地。二、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達
到地區之土地。」,刻正於台灣省議會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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