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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委託環保局執行跨縣市列管事業之查證工作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08.09. 環署水字第10600618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8月9日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該項所定6 款之一者,得
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故貴局經與嘉義縣環保局協議(如會議決議)透
過該規定執行跨縣市查證之協助,因屬協助性質非屬權力之公告委託,若嘉義縣環保
局於雲林縣查獲違規業者,應將稽查紀錄、違規事證等移交雲林縣環保局,其處分、
行政救濟等程序,均係由雲林縣環保局辦理,罰鍰亦歸屬雲林縣政府。
二、如貴局認有前述需求或稽查權限委託需求,為求適法,請洽請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
即法務部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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