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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水區」與「行水區之延伸」有何區別及在「行水區之延伸」內圍築漁塭,有無違反
規定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6.11.28. (86) 經水字第86035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28日
主旨:關於 貴府水利處函轉雲林縣政府請釋「行水區」與「行水區之延伸」有何區別及在
「行水區之延伸」內圍築漁塭,有無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法第九
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水利處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八六水政字第A八六五0五一七九一號函辦理
。
二、按水利法所稱行水區,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係指:(一)
已築有堤防者,為二堤之間之土地。(二)未築有堤防者,為尋常洪水位達到地區之
土地。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指禁止在「行水區」內圍築魚塭、
插、吊蚵及其他養殖行為。若違反上開規定,始適用同法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規
定。
三、查水利法並無「行水區之延伸」及「河口區」定義之規定。另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對
「河口區」已有定義,惟該規則係屬 貴府主管法規,請本於職權辦理。
正本:台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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