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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北市議會審議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9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 計表審核報告」之審議結果產生法令疑義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9.10.19北市法綜字第099332669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97年度臺北市地方總
       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以下簡稱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結果產生
       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9年10月 5日北市主會決字第 09931257000號書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42條第 1項前段規定:「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惟市
       議會應於何時完成審議及未如期完成審議時之法律效果如何,該法均未定有明文,此
       時應依同法第 1條第 2項之規定,適用其他法律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決算法第31條規定:「地方政府決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
       本法之規定。」由於地方政府決算之法律迄今尚未制定,是有關地方政府決算之事項
       ,目前仍應準用決算法之有關規定辦理。而決算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立法院應於
       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依 貴處來函所示
       ,審計機關已於98年 7月28日將決算審核報告送達臺北市議會審議,市議會若於送達
       後一年內未完成審議時,該決算審核報告應可準用決算法第28條第 1項之規定,而視
       同審議通過(行政院主計處90年 8月31日(90)臺處實一字第 05149號函參照)。
     四、此外,關於市議會於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過程中,如曾提出綜合決議復又予以暫擱時
       ,該綜合決議是否亦有決算法第28條第 1項之適用乙節,首先,依 貴處來函說明所
       示,該項綜合決議未經市議會二讀通過,其似未完成法定程序;其次,該項綜合決議
       縱經議決而生效,在性質上亦僅屬建議性質之附帶決議(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
       理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第 3點及第 7點參照)。況依學者通說,為維
       持審計機關之獨立、客觀與公正性,立法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所提出之決算審核報告及
       其最終審定數額表,並無以決議方式逕行修正調整之權,至多僅能通知審計機關為再
       審查等措置,以免侵害審計機關之最終審定權(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號解釋意
       旨;蔡茂寅,預算法之原理,2008年 5月,初版,頁344-346 )。是市議會於審議過
       程中就本件決算審核報告所提出復經暫擱之綜合決議,似難認其已構成決算審核報告
       之一部分,而有適用決算法第28條第 1項之可能,亦即並不因此伴隨決算審核報告而
       視同審議通過。
     五、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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