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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及第八十三條規定 之「尋常洪水位區域之土地」,其定義、範圍及其相互關連性乙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資源局 87.07.01. (87) 經水資四字第870005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1日
    主旨:關於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及第八十三
       條規定之「尋常洪水位區域之土地」,其定義、範圍及其相互關連性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工務局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北市工養字第八七三00一四四00號函辦理
       。
     二、查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二條所稱水道治理計畫線,係指
       水道治理計畫之行水區域境界線。所稱堤防預定線,指自堤外之堤址線起包括堤基、
       堤內水防道路、歲修養護保留使用地及應安全管制地之境界線。故「水道治理計畫線
       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係指上揭規定境界線內之土地。
     三、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係五年內洪
       峰高度出現次數最多之洪水位。故「尋常洪水位區域之土地」,係指尋常洪水位達到
       地區之土地。
     四、至有關「水道治理計畫線或有關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與「尋常洪水位區域之土地」
       之關連性乙節,本部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以經(七三)水字第四三二一0號函釋示
       在案,檢附該函影本乙份,請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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