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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水或盛裝飲用水之申請水權登記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8.03.30. (88) 經水字第88887068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3月30日
主旨:關於辦理包裝水或盛裝飲用水業者申請水權登記或申請臨時用水登記時,請依說明二
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水資源局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八七)水資五字第八七00五00六
七九號函附現場查察紀錄辦理(諒達)。
二、有關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業者申請水權登記或申請臨時用水登記者:(一)第一次(新
)申請:未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及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影本者,仍依法定之登記程序
辦理至發給狀照時,於狀照之「其他應行記載事項」中載明:「本案水權人(或臨時
使用權人)應於○○年○○月○○日(即核准年限起始之日算至屆滿二年之日)前檢
送工廠登記證影本及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影本至本府備查後,始得取水、用水;未備
查前之取水、用水行為,視為擅行取水、用水者,應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逾期未檢送工廠登記證影本及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影本至本府備查時,撤銷本水權狀
(或臨時用水執照)。」同時,副知當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建設局及環境保
護局分別依權責辦理查核其工廠登記證及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
(二)第二次以後(含第二次)申請:未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及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影
本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申請人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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