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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馬公市內申請水利事業(鑿井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資源局 90.02.09. (90) 經水資五字第090000139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9日
主旨:有關在馬公市內申請水利事業(鑿井登記)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九十澎府建土字第0四四六四號函。
二、現行「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所列之地下水管制區,係以行政區域(鄉、鎮、市)
為劃設範圍,馬公市列為地下水管制區之範圍,即為該市之行政區域範圍。
三、「台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既已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廢止,爰有關「家用及公
共給水」用水標的之鑿井引水相關行為,則應符合現行「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四、貴縣雖致力於觀光事業發展,水電固為不可欠缺者,惟為解決其公共給水及家用之水
源,於地下水管制區是否得核發臨時用水執照,亦應符合現行「台灣省地下水管制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五、本局刻正依據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二七五0二0號令
修正公布之「水利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研訂全國性之「地下水管制辦法」,並通
盤檢討台灣地下水管制區範圍,有關建請檢討馬公市是否列為地下水管制區一節,本
局將併案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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