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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水利法規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資源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資源局 90.06.05. (90) 經水資一字第09000058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5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請解釋水利法規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奉交下 貴公司九十年五月一日碩字第九00五0一一號函辦理。
     二、經查水利法並無就「興辦水利事業人」作資格上之限制,故凡興辦水利事業,依水利
       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且具有法律上人格者,均得為興辦水利事業人。
       因法人、自然人均具有法律上之人格,故法人、自然人均得為興辦水利事業人。
     三、河川、水道究係區域排水或農田灌溉排水,經查水利法及水利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應
       由何單位認定,惟參酌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排水系統廢止時,水利
       事業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使用,不得擅自處理,則排水系統之認定應屬主
       管機關之權責。故依水利法第四條規定,河川、水道究係區域排水或農田灌溉排水,
       應由水利主管機關認定之。
     四、另查水利法並無「水利溝」用語, 貴公司興辦之事業若涉及農田水利會之灌溉及排
       水路變更,依台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具備相關書件送管理機關
       轉報主管機關核定,而管理機關依同規則第四條第三項則包含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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