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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9款有關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核發同 意證明文件之主管機關,於都市、非都市或其他特定區土地,分屬都市、非都市或其他特定 區土地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發文字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91.04.02. 能二字第09100036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4月2日
    主旨:經濟部訂定發布之「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有關
       土地使用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證明文件之主管機關,於都市、非都市或其他特定區土
       地,分屬都市、非都市或其他特定區土地主管機關,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北市建二字第0九一三一一九九八00號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基隆市政府建設局、新竹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經濟局、嘉
       義市政府建設局、臺南市政府建設局、臺北縣政府建設局、桃園縣政府建設局、新竹
       縣政府建設局、苗栗縣政府建設局、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彰化縣政府建設局、南投縣
       政府城鄉發展局、雲林縣政府建設局、嘉義縣政府建設局、臺南縣政府建設局、高雄
       縣政府建設局、屏東縣政府建設局、臺東縣政府觀光及城鄉發展局、花蓮縣政府工商
       旅遊局、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局、澎湖縣政府觀光局、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建設局、福
       建省連江縣政府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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