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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溝野溪國有登錄地是否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之水道釋疑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08.12. 經授水字第091202041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2日
主旨:關於山溝野溪國有登錄地是否屬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之水道釋疑案,解
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院點刑惠字第九八一五號函辦理。
二、山溝野溪係屬自然水流經常流經之地域,為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所稱水道。
前述山溝野溪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前,對範圍內之
違法行為,管理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得先通知行為人限期改善或恢
復原狀,逾期仍未改善或恢復原狀者,管理機關得依法處罰之。
三、河川上游之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或山坡地之治理保護或管理經營等事項,依森林法或
山坡地保育條例規定辦理,如有涉及水利事項,則依水利法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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