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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2.01.22. 會輻字第09200016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2日
主旨:公告訂定「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附「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乙份。
附件: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一、本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二、特別健康檢
查項目如下:
(一)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生化檢查
(四)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 -24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
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三、除前條檢查項目外,針對當時受曝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由行政院衛生署認證職業
醫學或放射學門專科醫師進行診治,必要時組成醫療專家小組。
四、特別健康檢查項目、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及檢查參考時機,參照附表及其附註說明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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