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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義縣政府函請釋示有關於自有漁塭(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挖掘土石運出以利養殖,其挖 掘土石運出行為是否適用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執行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2.07.23. 經礦字第09202720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7月23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於自有漁塭(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挖掘土石運出以利養殖,其挖
       掘土石運出行為是否適用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礦業司案陳 貴府92年 7月14日府工水字第0920088669號函辦理。
     二、有關請釋於自有漁塭(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挖掘土石運出以利養殖,其行為是否適
       用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執行一案,經查「土石採取法」第三條:「採取土石,應依
       本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二、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
       取材者。……」,另依本部92年 6月25日經礦字第 09202714190號令訂定之「採取土
       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外運土石者,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準此
       ,本案於自有漁塭挖掘土石運出,首先應就該自有漁塭之施設是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予以釐清,倘該施設係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衍生之土石挖掘及外
       運行為有無違反其管制規定,應由其核准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主管法令予以核處,
       非屬土石採取法管理範疇;倘該施設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採取土石者,始有土
       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之適用。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經濟部礦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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