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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經營中加油站得變更其營業主體、負責人、站名、平面配
置、營運設施及兼營事項等,使用面積變更應按申請設置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發文字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93.02.17. 能二字第093000217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2月17日
主旨:有關設置中之加油站是否得申請變更使用面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府經工字第0九三00一九九九四號函。
二、鑒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營中加油站得變更其營業主體、負
責人、站名、平面配置、營運設施及兼營事項等,且上開事項之規定。故旨案請比照
申請設置案件相關規定辦理,且依「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收費。
正本:台中市政府
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
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
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
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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