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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區域排水以外其他各類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應如何劃定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3.05.10. 經水字第093026055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10日
    主旨:有關區域排水以外其他各類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使用分區應如何劃定問題,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 貴我兩部曾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以經水字第0九二0二六一六一四0號、台內營字第0九二00九一五六
       八號會銜函知各縣市政府在案。
     二、依前開會銜函,關於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係比照河川認定原則劃設之
       。惟查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及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分別規定(如附件
       一):「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排水依
       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即農田、市區及事業排
       水)之二種以上匯流者,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水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因此農田、市區、事業及其他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既非屬水利
       主管機關之權責,亦非會銜函所規範之範圍。
     三、至其劃定原則為何,謹檢附本部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經水字第0九三0二六00四七
       0號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劃定為「河川區「之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
       影本乙份供參(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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