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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函請釋示有關「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主管
機關係指土石採取亦或工程主管機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3.07.09. 經礦字第093005749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9日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主管
機關係指土石採取亦或工程主管機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3年 7月 6日府流資字第0930124450號函。
二、有關「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整地及就地取材有剩
餘土石方外運者,應填具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同條第三項之剩餘
土石方外運者,應將其數量申報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等規定,係為利
土石採取中央主管機關,確時掌握全國土石供需情形,以作為擬訂砂石開發供應政策
正確方向之參考,本條所稱主管機關自為土石採取主管機關。又如工程就地取材並無
剩餘土石外運情形,應無本條之適用。
三、至於來函說明三,有關申請整地或土地改良,業經目的主管機關核准,其需外運之土
石,可否認定為營建廢棄土一節;經查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對於營
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土)之種類有其規定及處理範圍,至於上述外運之土石,可
否認定為營建棄土,宜由該主管機關(內政部)予以認定為宜。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經濟部礦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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