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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請釋「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適用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3.09.01. 經礦字第09302714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1日
主旨:台端請釋「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
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礦務局93年 8月26日礦局石二字第號 09300192430函移文台端93年 8月17日
申請書辦理。
二、本案據報台端所屬天壇太和殿位於○○鄉○○段五八八-二、五八八-三地號二筆土
地,申請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變更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開發基地之原始地
形為獨立山丘且坡度陡峭之坡地,…,涉及挖方量過大(約六萬立方公尺)與剩餘土
石方外運等問題,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否適用「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等節,請逕依開發主體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後,再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正本:李○○先生
副本:本部礦務局、台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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