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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有關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前已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及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明書」之期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4.06.03. 會輻字第09400199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3日 主旨:申請換發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前已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
照」及「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明書」之期限,展延至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