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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淫神邪祀標準為:( 1) 附會宗教實無崇拜之價值。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2. 台內民字第22183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2年1月1日
    淫神邪祀標準為:( 1) 附會宗教實無崇拜之價值。( 2) 意圖籍神斂財或秘密供奉開
    堂惑眾者。( 3) 類似依草附木牛鬼蛇神者。( 4) 根據齊東野語裨官小說世俗傳語,
    毫無事蹟可查者。(內政部42. 臺內民字第二二一八三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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