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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甲仙攔河堰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5.05.01. 經授水字第095202044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1日
主旨:公告甲仙攔河堰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
依據:依據水利法第54條之 2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甲仙攔河堰(以下簡稱本堰)之管理機關前經經濟部93年12月27日以經水字第 09302
616440號公告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二、蓄水範圍:本堰蓄水範圍為該攔河堰蓄水標高 247.9公尺以下蓄水域及攔河堰相關重
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至溢流堰下游 200公尺處),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高雄縣甲仙
鄉,面積9.85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堰蓄水範圍之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9.10公頃,詳如附圖。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 1規定,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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