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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授權經濟部得以代判院稿核定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申請乙案,惟如涉及陸資及相
關事業之結合,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5.07.10. 院臺經字第095002849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10日
主旨:所報為吸引外國投資、推動再生能源及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爰報請本院同意鹿威風力
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加入外股案及未來民營發電業加入外股申請案,授權 貴部以代判
院稿核定一案,請照本院有關機關意見辦理。
說明:
一、復95年 5日 4日經能字第 09504601840 號函。
二、檢附本院有關機關意見及附件各 1份(摘略:按係指為簡化行政程序,於『電業法』
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授權經濟部以代判院稿方式核定申請案。另外資來源若涉
及陸資,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案若涉相關
事業之結合,應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案若涉其他相關規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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