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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轉經濟部有關自來水法第96條至第 103條、第 105條至 108條及水利 第91條有無「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適用,及有無行政院以命令提 高罰金罰鍰倍數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利署 95.08.07. 經水綜字第09553102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7日
    主旨:函轉經濟部函復法務部有關自來水法第96條至第 103條、第 105
       條至 108條及水利法第91條有無「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適
       用,及有無行政院以命令提高罰金罰鍰倍數案,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5.8.2經法字第 09504653420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有關自來水法及水利法均制定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72年 6月26日修正施
       行前,且於該條例修正後未曾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亦未經全案修正,故均有該條例
       之適用。
     三、自來水法第96條至第 103條、第 105條至 108條之罰金、罰鍰數額,前於民國72年 8
       月27日經行政院司法院令提高為 5倍;至於水利法第91條,未經行政院以命令提高罰
       金罰鍰倍數。
    正本:各縣市政府、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副本:本署水源經營組、河川海岸組、水利行政組、水文技術組、保育事業組、各水資源局
       暨河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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