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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破舊國旗應予焚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3.4.13.台內民字第45679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3年4月13日
    破舊國旗應予焚燬。(內政部43.4.13.臺內民字第四五六七九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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