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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第一則 私人家庭設壇祀神不得視為寺廟 第二則 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寺廟仍為登記 第三則 寺廟登記證遺失補發應登報聲明作廢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3.6.2. 內民字第46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6月2日
    第一則
    如非宗教建築物,以私人家庭設壇祀神,不得視為寺廟,可不必辦理寺廟登記。
    第二則
    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寺廟,仍應辦理登記。
    第三則
    寺廟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時,仍應先刊登報紙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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