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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溪水系支流壽豐溪 5區土石「可採區」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5.10.26. 經授水字第095026195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主旨:公告花蓮溪水系支流壽豐溪K1-1、K1-2、K1-3、K1-4、K2-1計 5區土石「可採區」。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41條。
公告事項:
一、可採區範圍:花蓮溪水系支流壽豐溪K1-1、K1-2、K1-3、K1-4、K2-1合計 5區。
二、可採區面積:
(一)K1-1區面積85,323平方公尺(礦區字號礦業字第1434號、執照字號臺濟採字第48
79號)。
(二)K1-2區面積61,076平方公尺(礦區字號礦業字第1434號、執照字號臺濟採字第48
79號)。
(三)K1-3區面積56,614平方公尺(礦區字號礦業字第1434號、執照字號臺濟採字第48
79號)。
(四)K1-4區面積28,375平方公尺(礦區字號礦業字第1434號、執照字號臺濟採字第48
79號)。
(五)K2-1區面積49,654平方公尺(礦區字號礦業字第2041號、執照字號臺濟採字第53
54號)。
三、採取土石數量:(實際以申請現場實測數量為準)。
(一)K1-1區計畫採取土石量約 6萬0564立方公尺。
(二)K1-2區計畫採取土石量約 4萬3135立方公尺。
(三)K1-3區計畫採取土石量約 3萬9984立方公尺。
(四)K1-4區計畫採取土石量約 2萬0039立方公尺。
(五)K2-1區計畫採取土石量約 3萬5068立方公尺。
四、採取高程:
(一)花蓮溪採石樁號壽01斷面:60.44 公尺。
(二)花蓮溪採石樁號壽02斷面:67.94 公尺。
(三)花蓮溪採石樁號壽02-1斷面:72.26 公尺。
(四)花蓮溪採石樁號壽03斷面:75.76 公尺。
(五)花蓮溪採石樁號壽04斷面:82.28 公尺。
(六)花蓮溪採石樁號壽05斷面:89.11 公尺。
(七)花蓮溪採石樁號壽06斷面:95.05 公尺。
五、採取土石種類:土、砂、石料。
六、採取方法:以機械(抽砂船除外)採取,裝運卡車運送。
七、受理申請單位:本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
八、申請人資格: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辦理。
九、申請書件:依礦業登記規則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算至第14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第21日截止。十一、採取期限:
自許可日起至96年 4月30日止。
十二、使用費:依河川管理辦法第56條及第59條規定辦理,並依繳交當時政府公告徵收標
準繳交。
十三、保證金:依使用費 2倍繳交保證金,不足新台幣10萬元者,以新台幣10萬元為收取
標準。
十四、附件:(請申請人洽本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及水利署第九河川局閱覽)
(一)花蓮溪土石可採區公告位置平面圖(附件 1)。
(二)花蓮溪土石可採區座標、面積、數量表(附件 2)。
(三)花蓮溪土石可採區計畫採取高程表(附件 3)。
(四)土石採取使用河川公(私)地許可書補充規定(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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