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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信徒捐贈寺廟或神明會財產不得將原捐贈財產收回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0.00. (45) 內民字第101210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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