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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同一縣市內不宜設立二處以上同姓或同名稱財團法人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5.00.00. (45) 臺內字第1946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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