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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規定唱奏國歌時應就地注目肅立致敬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1.01. 台內民字第88527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不論遠近,凡能見到國旗,聽到唱奏國歌時,均應分別就地注目肅立致敬。(內政部 45.01
    .01.  臺內民字第八八五二七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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