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唱奏國歌時應就地注目肅立致敬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1.01. 台內民字第88527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不論遠近,凡能見到國旗,聽到唱奏國歌時,均應分別就地注目肅立致敬。(內政部 45.01.01. 臺內民字第八八五二七號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