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既經辦理總登記,不得輕易變更名稱,如有特殊原因於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於辦理 變動登記時申請之。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1.01. 台內民字第93596號代電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寺廟既經辦理總登記,不得輕易變更名稱,如有特殊原因於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於辦理變動登記時申請之。(內政部 45.01.01. 臺內民字第九三五九六號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