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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寺廟既經辦理總登記,不得輕易變更名稱,如有特殊原因於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於辦理 變動登記時申請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5.01.01. 台內民字第93596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寺廟既經辦理總登記,不得輕易變更名稱,如有特殊原因於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於辦理
    變動登記時申請之。(內政部 45.01.01. 臺內民字第九三五九六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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