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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修正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6.09.06. 經授水字第09620208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6日
    主旨:修正公告石門水庫蓄水範圍。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3條第 2項、第 5條第 2項及第6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石門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北
       水局)。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線標高 25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及
       水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桃園縣龍潭鄉、大溪鎮、復興
       鄉及新竹縣關西鎮,面積1009公頃,詳如圖 1。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面積 12.57公頃,限制活動區域面積123.76公頃,詳如
       圖 1。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垂釣。
      (二)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四、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一)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 2。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二)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公告開放使用範圍內,如圖 3。
         2.許可方式:行駛船筏、放置浮具(含浮動碼頭),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
          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農務及漁撈船筏最大馬力不得超過 100匹,船筏最大以長12公尺、寬 2.5公
           尺為限。
          (2)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救
           生及巡邏艇除外。
          (3)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以供查驗。
          (4)行駛船筏、浮具時,嚴禁超載旅客。
          (5)行駛船筏、浮具時,旅客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6)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及桃園縣漁筏監理自
           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經劃定公告開放水域範圍內,如圖 4。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北水局申請許可。
          附記:依水利法第54條之 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1.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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