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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蘭縣政府請釋有關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農民因個別坵塊耕地之整理工作及耕作型態變更 而需整地並涉及剩餘土石外運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6.09.28. 經授務字第09600633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9月28日
    主旨:貴府請釋有關辦竣農地重劃之土地,農民因個別坵塊耕地之整理工作及耕作型態變更
       而需整地並涉及剩餘土石外運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 9月21日府地劃字第 0960122137A號函。
     二、查「土石採取法」係規範以採取土石為主體之行為,依該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採取
       土石,應依該法取得土石採取許可,對於其他非以採取土石為主體者,自非該法所規
       範之對象,爰該法第 3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為應取得
       土石採取許可之例外,惟須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有剩餘土石外運者,並應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及申報外運數量。
     三、本案請釋事項,涉及農業整地,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至來文說明七有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函釋:「地方政府農業主管單位不得同意將農地之賸餘土石外運」一節
       ,本部尊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立場,其與「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尚無牴觸。
    正本:宜蘭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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