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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土石採取法」第36條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6.11.05. 經授務字第096001670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5日
主旨:貴府請釋有關「土石採取法」第36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0月30日府商公字第0960364835號函。
二、查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應予處罰,「土石採取法」第36條設有明文規定,惟同法第 3
條第 1項但書所列 5款情形為應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例外,僅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
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辦理相關事宜即可,該等情形既無須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自不
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處罰;至若未依前揭辦法辦理相關事宜,應視該等行
為是否違反其他主管法令予以查處。
三、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條第 1項規定:「...實施整地
及工程就地取材者,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本案據貴府所報情形,應屬
已申請核准者,惟其超出核准範圍部分,仍應先判斷是否屬於上述不須申請土石採取
許可之情形後再予處理,至其判斷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貴府視個案證據具體認定。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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