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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使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記載之內容有所規範,訂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6.12.13. 經工字第096046059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主旨:訂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附件: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審閱期間之規定。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甲方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三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線上遊戲使用人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線上遊戲公司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契約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四、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五、計費標準之變更及其通知相關規定。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
       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
       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採計時制者,每次計價單位為____小時(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六、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二)第七點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七、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
       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應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八、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
       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九、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
       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
       者,不在此限。
     十、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
       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
       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
       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
       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
       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
       責任。
     十一、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
        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
        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____元(至多不得超過
        新台幣貳百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
        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十二、電磁紀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十三、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
        ,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布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
        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
        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十四、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
        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
        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
        方收取費用。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十五、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
        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十八點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六點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
        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
        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
        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_日(至長不得超
        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
        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十七、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
        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
        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
        過十五日)內回復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24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
        件位址。
     十八、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
        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一)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二)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十九、契約之終止
          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
          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
          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概括授權乙方得就甲方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為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
       用或洩露。
     三、不得約定排除甲方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之權利。
     四、乙方不得約定其得減輕或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及無故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
       而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得約定乙方之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六、不得約定如有
       糾紛,限以乙方所保存之遊戲歷程及相關電子資料為認定標準。
     七、不得約定所有使用甲方帳號和密碼進入乙方管理之電腦系統後之行為,均視為甲方之
       行為。
     八、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九、不得約定免除媒體經營者應負之責任。
     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因本契約提供之服務所生之糾紛涉訟,應賠償乙方所支
       出之律師費用。
     十一、甲方與乙方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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