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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關於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得以每年應實施訓練時數之二分之一內 製作影音光碟授課之解釋令一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7.03.12. 會輻字第09700039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2日
    廢止「本會 93 年 7 月 30 日會輻字第 0930026100 號令解釋」,
    並自即日生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97.03.12. 會輻字第0九七000三九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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