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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公告禁止陳列、銷售之商品,若有違反者依法處以罰鍰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97.10.31. 經標五字第097500305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主旨:公告禁止陳列、銷售表列商品。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
    公告事項:
     一、林○岑君即上○百貨行銷售之全新第二代暖水袋及全新電暖水袋,因有損害消費者生
       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禁止陳列、銷
       售。
     二、凡持有附表所列商品之公司或行號應自公告之日起停止陳列、銷售,違反該項命令,
       依同法第 58條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 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附表:禁止陳列銷售商品明細表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經標五字第 097500305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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