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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變更中港溪左岸斷面24至25、右岸斷面31、左岸斷面57及田美橋上游左岸等部分河段河
川區域,經公告劃入該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依法限制使用
(原經濟部89.11.24經水利字第89888763號公告中港溪河川圖籍28、30、45、65號計 4張不
予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7.11.06. 經授水字第09720208460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6日
主旨:公告局部變更中港溪左岸斷面24至25、右岸斷面31、左岸斷面57及田美橋上游左岸等
部分河段河川區域。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7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局部變更中港溪左岸斷面24至25(0K+ 000至0K+ 200河段)、右岸斷面31(0K
+ 000至0K+ 550河段)、左岸斷面57( 0+ 000至0K+ 150河段)及田美橋上游左
岸(0K+ 000至0K+ 100河段)河川區域,其河川圖籍為第28、30、45、65號計 4張
。
二、原本部89年11月24日經水利字第89888763號公告中港溪河川圖籍28、30、45、65號計
4張作廢。
三、本公告圖籍存置苗栗縣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備閱。
四、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
〔依依據經濟部99.11.25經授水字第 09920214130號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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