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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14、16條,公告制定國家標準10種;修訂國家標準 4種;廢止國家
標準 4種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9.06.25. 經授標字第099200505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5日
主旨:制定「健康資訊交換第七層協定-第 5部:查詢」國家標準等十種;修訂「機動車輛
最高速率測定法」國家標準等四種;廢止「汽車速率計校準方法」國家標準等四種。
依據:國家標準制定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制定國家標準十種(如目錄)
二、修訂國家標準四種(如目錄)。
三、廢止國家標準四種(如目錄)。
附件-國家標準公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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