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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 3、 5、 6條規定,公告大埔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
許可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9.09.14. 經授水字第0990012210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14日
主旨:公告大埔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大埔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苗栗水
利會)。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滿水位線標高69.6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庫
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新竹縣峨眉鄉,面積 135公頃,詳
如附圖。
二、本水庫蓄水範圍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0.17公頃,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之使用行為以下列為限,其行為人應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其受
理申請期限為每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蓄水範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三)放生、捕撈滋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視其行為類型,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
13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四)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船筏以公務船筏及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照之舢板、漁筏為限。
(2)動力船筏航行時應由合格駕駛員駕駛,駕駛員需攜帶執照備查。
(3)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 5浬(9.25公里∕每小時)。
(4)行駛船筏、浮具時乘員應穿戴合格救生衣物。
(5)其他未盡事項應遵照交通部頒訂「船舶法」、「小船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
辦理。
(五)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及其
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六)垂釣行為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外之經劃定公告蓄水範
圍內。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檢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苗栗水利會申請許可
。
3.限制事項:嚴禁任何污染水源及影響取水、引水灌溉之措施與行為。
附記:依水利法第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1.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2.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3.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4.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5.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6.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7.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大埔水庫蓄水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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