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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或搶修(險)地點位於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轄管中央管河川區域
內之應遵循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99.09.30. 水三管字第09902031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30日
主旨:貴單位辦理工程或搶修(險)地點位於(或毗鄰)本局轄管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或排
水設施範圍內),請依水利法78條之 1(或78條之 3)申請許可後為之,以免觸法。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第 2點辦理。
二、邇來仍有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未諳法令,於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未
經許可採取土石;或承包商藉由合法掩護非法外運土石販售牟取暴利,經司法警察或
本局巡防人員查獲依刑法 320條第1 項竊盜罪及違反水利法78條之 1(或78條之 3)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偵辦;承上,倘業主(如鄉鎮公所等政府機關)委託承攬契約施作
,未依水利法許可而為者,依同法92條之 2規定應處分 10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
鍰。
三、為免旨揭情事再度發生損及政府形象並追究違失人員,建請貴單位如於旨揭位置辦理
工程者,應於契約載明承包商違反水利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外;於施工前請先函詢本
局或辦理現勘確認後依法申請許可後為之,以免觸法。
正本: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苗栗縣泰安鄉公
所、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苗栗縣三義鄉公所、苗栗縣苑裡鎮公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
、臺中縣東勢鎮公所、臺中縣后里鄉公所、臺中縣外埔鄉公所、臺中縣大甲鎮公所、
臺中縣大安鄉公所、臺中縣豐原市公所、臺中縣新社鄉公所、臺中縣石岡鄉公所、臺
中縣清水鎮公所、臺中縣神岡鄉公所、臺中縣大里市公所、臺中縣太平市公所、臺中
縣霧峰鄉公所、臺中縣潭子鄉公所、臺中縣烏日鄉公所、臺中縣大雅鄉公所、臺中縣
大肚鄉公所、臺中縣龍井鄉公所、臺中市東區區公所、臺中市西區區公所、臺中市南
區區公所、臺中市北區區公所、臺中市南屯區區公所、臺中市北屯區區公所、彰化縣
伸港鄉公所、彰化縣和美鎮公所、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南投縣草
屯鎮公所、南投縣國姓公所、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南投縣南投市
公所、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副本:經濟部水利署、本局局長室、政風室、管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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