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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條規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9.12.13. 經授務字第099007165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主旨:所詢「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
照。
公告事項:
一、復 貴府99年12月 9日府建土字第0990326982號函。
二、查「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條雖無規範民眾申請少量採取之土
石,是否有次數及時間之限制,惟同條第 2項規定申請人應同時符合第 1、 2、 3款
規定,並需填具申請書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又該申請書應填具事項包
括採取及完工時間等。
三、準此,民眾申請少量採取土石,受理申請機關應依個案認定是否屬於「土石採取法」
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之「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倘為免申請許可事項,則應
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2條第 1、 2項規定具體審查,審慎
衡酌採取及完工時間與採掘跡地處理方式之適宜性及防範有短時間內以相同方式(名
義)申請採取一定(或臨近)範圍內區域之土石者;另核准之件數及採取數量,依同
辦法同條第 3項規定按月報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亦可根據統計資料進行分析,
充分掌握實際狀況。上開規定,倘切實執行,應不致發生民眾申請百次及規避依「土
石採取法」規定申辦土石採取之情事。
正本: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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