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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登記規則」第27條、第41條第 5款規定之「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係指採取「
原生」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至於屬「次生」(冲積)礦床之砂鐵、砂金及轉石類礦
場,其土石係山上含礦之岩層經風化侵蝕作用後,再經雨水與河水運搬堆積而成之冲
積層,該土石與礦不具有共生及上、下盤關係,是類礦場之礦業權者如有採取土石之需求,
應另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3.31. 經務字第100046017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31日
「礦業登記規則」第27條、第41條第 5款規定之「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係指採取「
原生」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至於屬「次生」(冲積)礦床之砂鐵、砂金及轉石類礦
場,其土石係山上含礦之岩層經風化侵蝕作用後,再經雨水與河水運搬堆積而成之冲
積層,該土石與礦不具有共生及上、下盤關係,是類礦場之礦業權者如有採取土石之需求,
應另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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