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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蓄水範圍係蓄水事業人為遂行蓄水利用興辦水利設施經營管理所及範圍,是其範圍內相
關行為之相關管理事項,當為其權責所及之應行事項,且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授權訂定
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業明訂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
構)管理各項管理事項,是水庫蓄水範圍內未經管理機關(構)許可使用之違規行為,水庫
管理機關(構)本於管理之權責,對違規使用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自屬
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4.15. 經水字第10004601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4月15日
水庫蓄水範圍係蓄水事業人為遂行蓄水利用興辦水利設施經營管理所及範圍,是其範圍內相
關行為之相關管理事項,當為其權責所及之應行事項,且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二授權訂定
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業明訂水庫蓄水範圍由興辦人或其委託管理機關(
構)管理各項管理事項,是水庫蓄水範圍內未經管理機關(構)許可使用之違規行為,水庫
管理機關(構)本於管理之權責,對違規使用之設施之拆除、清除或拖吊等執行事項,自屬
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其他有關蓄水範圍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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