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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之種類計有區域排水、事業排水、市區排水、農田排水及其他排水,其中除農田排水、
市區排水及事業排水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
之,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係指類同於攸關重大公共安全河川區域(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
及之二),為高強度之行為管制與罰則,以利洪流順暢及避免發生淹水災害,因此水利法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七條之一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十三條所
稱之排水,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應限於區域排水,不及於區域排水以外之各種排水。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05.11. 經授水字第100202039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11日
排水之種類計有區域排水、事業排水、市區排水、農田排水及其他排水,其中除農田排水、
市區排水及事業排水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
之,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係指類同於攸關重大公共安全河川區域(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
及之二),為高強度之行為管制與罰則,以利洪流順暢及避免發生淹水災害,因此水利法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七條之一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十三條所
稱之排水,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應限於區域排水,不及於區域排水以外之各種排水。至「
其他排水」因屬規模較小之補充性分類,應由各縣市政府本於地方防洪主管權責制定自治法
規,並以其屬排水建造物規範之,尚不宜依上開條文規定之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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