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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變更高屏溪水系支流旗山溪(自與高屏溪匯流口起至甲仙攔河堰止)河川區域。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0.10.26. 經授水字第100202128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主旨:公告變更高屏溪水系支流旗山溪(自與高屏溪匯流口起至甲仙攔河堰止)河川區域。
    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 7條第 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變更旗山溪(自與高屏溪匯流口起至甲仙攔河堰止)河川區域,其河川圖籍為第
        1至 151號計 151張。
     二、前台灣省政府88年 2月 2日八八府水政字第140851號公告旗山溪河川圖籍第 335至 3
       39、 363至 367、 391、 394、 395、 415、416 、 419至 421、 439、 440、 442
       、 443、 460至 463、 478至482 、 496、 497、 499、 500、 510至 513、 5131
       、 521、522 、 5221、 523、 524、 5241、 528至 546、 548至 550、55
      3.至 560、 5601、 561至 567號計84張作廢;原本部95年12月 7日經授水字第095200
       211530號公告旗山溪河川圖籍第 568至 575、577 至 593號計25張作廢;原本部96年
        8月 2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6740 號公告旗山溪河川圖籍第 547、 551、 552號計 3
       張作廢。三、本公告圖籍存置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及本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備閱
       。
     四、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限制使用;
       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土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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