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
,所稱計畫時程至少應包括:
一、期程:如年度、短期、中期、長期計畫(或規劃期、推動期、興建期、完工期)。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1.01.05. 會物字第10100001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5日
核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
,所稱計畫時程至少應包括:
一、期程:如年度、短期、中期、長期計畫(或規劃期、推動期、興建期、完工期)。
二、為達成各期程所需之期間。
三、各期程之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內容、修正及反饋。
同項所稱「切實推動」指依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完成應執行事項,且品質及成效不致影
響計畫之推動。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