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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 ,所稱計畫時程至少應包括: 一、期程:如年度、短期、中期、長期計畫(或規劃期、推動期、興建期、完工期)。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01.01.05. 會物字第10100001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5日
    核釋「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
    ,所稱計畫時程至少應包括:
     一、期程:如年度、短期、中期、長期計畫(或規劃期、推動期、興建期、完工期)。
     二、為達成各期程所需之期間。
     三、各期程之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工作內容、修正及反饋。
       同項所稱「切實推動」指依最終處置計畫時程完成應執行事項,且品質及成效不致影
       響計畫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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