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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修正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1.02.10. 經授水字第101202011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10日
主旨:公告修正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2條、第 3條、第 5條及第 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日月潭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之管理機構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
公司)。其蓄水範圍為該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線標高748.48公尺以下蓄水域及相關重
要設施(大觀一廠進水口、大觀二廠進水口、明潭電廠進水口、水社壩、頭社壩、溢
流井、武界隧道出水口及新武界隧道出水口等)之土地與水面,其範圍之行政轄區屬
南投縣魚池鄉,面積 865.775公頃,詳如附圖。
二、前述面積中除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面積77.853公頃外,餘為申請許可活動
區域,詳如附圖。
三、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其受理申請期
限為每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
(一)施設建造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申請許可活動區域」。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檢附申請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許可。
(二)變更地形地貌: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申請許可活動區域」。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9條規定檢附申請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三)放生、捕撈孳生魚類、水產物: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申請許可活動區域」。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3
條規定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釣客垂釣範圍僅限於申請許可活動區域,嚴禁於上述限制活動區域
內垂釣及船筏、浮具上垂釣。
(四)行駛船筏、浮具: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申請許可活動區域」。
2.許可方式:行駛船筏、放置浮具,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3.限制事項:
(1)動力船筏:
甲、載客動力船舶最大馬力,以 200匹馬力為限。
乙、載客動力船舶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船筏、浮具證明文件。
丙、載客動力船舶停泊位置以水社、朝霧、伊達邵、玄光、拉魯島等碼頭及
伊達邵、水社排班碼頭,並以公設碼頭為限。
丁、載客動力船舶航行時間,夏令時間(每年 4月至10月)自 7時至18時止
,冬令時間(每年11月至次年 3月)自 8時至17時止。嚴禁夜間航行,但因
辦理湖面相關活動或營運事業特殊需要,得由行為人檢具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向台電公司申請延長航行時間許可後實施。
戊、載客動力船舶須清楚標示船名及船籍編號。
己、動力船筏航行時,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10浬( 18.52公里/小時)
,接近碼頭或岸邊50公尺內時須降至 5浬以下。
庚、舢舨、漁筏動力船舶最大馬力,以30匹馬力為限。
辛、舢舨及漁筏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船筏、浮具證明文件。
(2)非動力船筏:非動力船筏及置四角吊網漁筏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船
筏、浮具證明文件。
(五)水域、水面使用:
1.許可活動範圍:本水庫「申請許可活動區域」。
2.許可方式:由行為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提送申請書
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台電公司申請許可。
四、附記:依水利法第 541條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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