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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
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自 103年 7月14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3.06.27. 經能字第10304603110號公告(不再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6月27日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 103年 7月14日生效。
依據: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2條第 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1項及第 3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 2條第 3款。
公告事項:
一、於彰化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不及30瓩免競標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
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
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本部 100年 4月15日經能字第 10004602170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時起不再適用。
〔依經濟部 103.12.30. 經能字第 10304606890號公告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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