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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非屬國家機關之組織型態,不得撥用公地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50.06.06. (50) 臺內字第3377號
發文日期:民國50年6月6日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復稱:「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
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台灣銀行之組織如無上述
法律之根據似難與政府機關同論進而土地法第二十六條撥用公有土地既以各級政府機
關為限該行自無撥用公地之資格更難變更為本案土地之管理機關惟台灣銀行如繼續需
用本案土地時自可依法承租或承購。」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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