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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市區公所提供洽公便民停車位,其目的既以服務民眾為目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民眾 係使用該停車位而支付使用對價,其性質類似於規費,與一般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 尚有不同,而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4.19.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4月19日
      有關本市大安區行政中心洽公便民停車費收入課徵營業稅疑義乙案,本會除同意財政局
    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箋見外,又按本市區公所提供洽公便民停車位,其目的既以服務民眾為目
    的,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民眾係使用該停車位而支付使用對價,其性質類似於規費,與一般
    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而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再者,稅捐之徵收,除需符
    合稅捐法定主義外,亦應考量平等原則及實用原則等,貴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箋見說明
    七所載,本府各機關場地,如行政中心禮堂、各區公所管理之區民活動中心或本府其他單位
    之場地租借等均有收費,均繳交市庫免徵營業稅,本件如該收入性質與上開收費相同,且亦
    全數繳庫,依賦稅平等原則,似無由為不同之課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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