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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6.11.10. 台財稅字第106046678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條第 4款規定之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
    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 2規定之日期,將其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
    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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