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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於保留空地上方建置雨庇之法令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6.11.10. 消署危字第10600110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主旨:函詢所屬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於保留空地上方建置雨庇之法令適用疑義 l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6年11月 1日世字第106129號函。
二、查保留空地設置目的,係在防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或其周圍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相互延
燒,並可作為消防搶救活動使用,非僅供消防車輛通行使用,故保留空地範圍內之地
面及其上方,原則上不得設有任何建築物或工作物。
三、本案貴公司所屬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建置之雨庇,經查係設置於保留空地上方
,且與鄰棟建築物相連,不符前述保留空地設置原則,亦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
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條但書所稱「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
用與本辦法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構造或設備,適用本辦法確有困難」之情形
,故無從排除保留空地範圍內之地面及其上方,原則上不得設有任何建築物或工作物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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